教育局表示,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到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有關國中特教生疑因竊取財物,遭教師體罰一事,教育局已要求該校今日內召集教師考核委員會,針對該名教師之管教行為進行調查,並在3日內提報相關調查報告,若教師不當管教為屬實,教育局將依法辦理,絕不寬貸,並追究責任,議處相關人員。(11/26*13)*教育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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