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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人隱私 市府依個資法判斷是否提供議員質詢所需之人事資料

有議員指日前因質詢需求,要求市府提供聘用人員名單及人事資料,卻無法獲得;法制局長陳朝建說明,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務部函釋見解,議員因公共利益要求提供相關人個人資料時,市府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提供,若提供資料則應採取像是遮蔽部分姓名,或註明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請妥為保管等必要措施,以保護當事人隱私。
市議員蘇慶雲今(27)日於總質詢時指出,日前要求市府提供聘用人員名單,市府相關局處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請林市長說明是否可提供?
林市長表示,不同個案有所差異,因此須由各機關根據個案,依法做出正確判斷,並非他個人要求可提供或不可提供。
法制局陳局長表示,依據法務部102年4月30日法律字第10203503090號函指出,地方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服務處名義洽請機關提供包含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原則上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蘇議員則質疑,是否連姓名都不能提供?
陳局長指出,為落實民意機關的監督,若議員要求市府提供聘用人員相關個資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因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並非不得提供;但仍應採取必要措施,例如適當遮蔽部分姓名或註明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請妥為保管等措施,就可提供的部分而為提供。議員請求市府提供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市府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提供。
此外,市議員陳成添指出,消防員穿著笨重的救助服,進行救災工作既不便利也增加危險性,建議市府編列常態性預算,添購警義消輕便消防救助服裝。
林市長對此表示感同身受,將全力支持消防預算及設備,除要求民間捐贈救災服應符合標準規格外,也請消防局儘速研議編列預算購置輕便救助服,保障義警消生命財產安全。(11/27*7)*法制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15-11-27
  • 點閱次數: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