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消防局表示,依據《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火藥作用後會產生飛行、升空等現象之爆竹煙火,違反者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呼籲,施放爆竹煙火易生危險行為,除特定時段有種類限制外,施放前更應詳閱產品使用說明,依照說明注意事項選擇適當地點以正確方式施放;尤其時序進入冬季,天乾物燥,稍有不慎極易引發火災,民眾若發現有違法儲存、販賣、施放爆竹煙火等情事,可撥打119向消防局檢舉,消防局將立即派人前往查察取締,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11/27*11)*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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