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陳局長表示,依據內政部函釋,《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規定,機要任用之有給職顧問,並非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並無列席報告、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
至於,市議員陳政顯今(10)日在市議會聯席審查時,建議刪除方顧問的主管加給。市議員曾朝榮則認為,議員監督應對事不對人,針對性刪除特定官員的主管加給,他無法認同這樣的作法。由於聯席審查議員建議均列為紀錄,但不具刪減預算效力,大會將進一步審查。(12/10*15)*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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