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村(里)長屬「民選公職人員」,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村里長為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是《刑法》最廣義的公務員。
但《地方制度法》第48條並未將村里長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並非該法所稱的公務員;此外,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該法適用範圍為有俸給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其他公營事業服務人員,因村里長為無給職,非適用對象。
民政局指出,內政部83年10月19日台(83)內民字第8306770號文解釋,里長屬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任用條例》之公務人員,並未給予明確定位。
民政局表示,針對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等業務,里長是依法行使公務的人員,但其為「無給職」,所領取的行政補助並非薪資;且里長與區公所業務上有直接隸屬關係,受區長指揮監督,但區長對里長並無任免權,里長執行業務如有過失或不當,現行法規也欠缺處理規定,導致公共角色混淆。
民政局強調,台中市政府與區公所對於里長均抱持「合作夥伴關係」,充分尊重里長職權,共同推動對台中市民最有利的政策。(12/19*15)*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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