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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禮券今年起退券不得加收費用 中市消保官旅展查獲違規業者

今年元旦起,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於票面須載明禮券面額及退券程序,而消費者退回禮券時,業者不得要求加收任何費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台中市政府消保官元旦連假不打烊,從1月1日至4日每天前往2016台中國際旅展稽查,發現2家餐飲業者所販售禮券,記載退券須加收10%手續費;另1家旅宿業者禮券訂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已要求業者改正。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的「餐飲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5年1月1日起,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均須記載禮券面額及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且退券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此外,不得再使用業者相互保證的履約保證方式,因為以往常見關係企業互保,如發生停、歇業等情形,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形同虛設。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此次旅展共有4家餐飲業者參展,其中有2家業者未符合規定,仍於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1成手續費,已依消費者保護法,限期業者改正,而複檢時其中1家業者,新增須整套禮券才能退券的不合理規定,已要求業者再進行改善;同時,也將請衛生局加強業者宣導。
另有1家旅宿業所銷售禮券,因記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除要求業者不得再販售外,並請策展單位注意,複檢時已無再銷售該不合規定住宿券。
民眾如對商品(服務)禮券記載及使用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使用市話或手機,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將有專人服務。
(1/5*12)*法制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張消保官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02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16-01-05
  • 點閱次數: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