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表示,依據選罷法相關規定,選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及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及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等行為,如違反,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除此之外人員,則回歸各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
針對國民黨團告發內容,選委會強調將儘速進行調查及蒐證程序,如查有違反選罷法規定情事,將依法辦理。(1/6*14)*台中市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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