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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保障消費者權益 中彰投消保律師團提4大項修法建議

徹底保障消費者權益  中彰投消保律師團提4大項修法建議
徹底保障消費者權益 中彰投消保律師團提4大項修法建議
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填補制度性缺失,台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三縣市合作,成立「中彰投消保聯合律師團」,針對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不足之處,提出4大修正建議,包括政府機關得提起團體訴訟、消保團體之公益訴訟、訴訟之財產保全程序、建立消費者優先受償程序等,提供中央列入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參考,盼強化消保法團體訴訟制度、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效遏止食安亂象。
中彰投消保聯合律師團今(8)日於台灣大道市政大樓舉辦成果發表記者會,由副市長潘文忠、彰化縣副縣長陳善報、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法制局主任消保官康馨壬、彰化縣政府法制處長黃耀南、彰化縣消保官張啟昱、南投縣消保官許麗貞及聯合律師團9位律師等人,共同宣布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得提起團體訴訟」、「消保團體之公益訴訟以及消費者保護基金之設置」、「簡化財產保全程序,避免業者脫產」、「建立消費者優先一般債權、罰鍰及罰金之受償程序」等消保法4大修正建議,希望行政院列入消保法之修正參考,與消費者站在同一陣線,對抗黑心業者。
潘副市長表示,中彰投三縣市首長就任後,即以區域共同治理的概念,成立中彰投聯合治理平台,運作一年來,已在交通建設、藝文活動及基層民生等面向,陸續呈現良好合作成效,未來也將持續努力為中台灣民眾謀取最大福利。
他指出,消保法雖於104年6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但國內食安問題仍層出不窮,消費者權益仍無法徹底獲得維護,因此市府希望藉由「中彰投消保聯合律師團」建議消保法之修正,從消費者立場出發,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作最大努力。
由於過去皆由民間團體為消費者打團體訴訟、爭取權益,潘副市長認為,未來具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應挺身而出,為人民爭取應有的權益,因此希望增列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得提起團體訴訟,讓政府機關有法定立場為消費者權益而戰。
此外,此機制也希望增加具公益性質的消費爭議訴訟,讓消保團體無須個別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自己名義提出訴訟;日後求償所得扣除有憑證的消費者受償外,餘額得投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消費者保護基金中,作食安公益的運用,提升整體食安環境。
潘副市長指出,目前證據保全程序曠日廢時,消保團體即使勝訴,不肖業者或公司行號可能早已惡意脫產,逃避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障消費者受償權益,希望簡化財產保全程序,增列於聲請假扣押、假執行或其他保全措施時,不必釋明原因,也免提供擔保。
另外,一般消費者皆屬於個體戶,在權益保護上屬於弱勢者,若能在勝訟後,不致因業者受有一般民事債權、罰鍰及罰金,於債權分配後仍無法獲得賠償,而明訂其擁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才能真正落實消費者保護。
彰化縣陳副縣長也肯定中彰投聯合治理的卓越成果,他指出,日前頂新事件一審無罪判決造成全國輿論譁然,突顯消保法令的不完備,希望透過聯合律師團努力補漏闕疑,為消費者謀取最大的權益保障,彌補法令的不完備,讓不肖廠商無所遁形。
法制局長陳朝建也說,依現行消保法規定,如果消費者無法證明自身所受的損害,便難以追討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造成食安事件中雖然有許多消費者受害,但因消費金額少、舉證不易等原因,願意提起團體訴訟的人數遠低於確實受害人數。
而食安事件層出不窮,有時要蒐集消費者受害的證據需要一段時日,緩不濟急;假如消保團體得於食安事件發生時,逕自向法院提起訴訟,再搭配無須釋明原因,即得以聲請財產保全程序,將可減少黑心業者脫產疑慮,保障消費者權益。
今日三縣市政府將共同會銜,將消保法修正建議案送入行政院審議,希望敦促中央妥為修正消保法,讓團體訴訟能真正落實消費者保護與達到市場信心重建的效果。(1/8*7)*法制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尹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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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16-01-08
  • 點閱次數: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