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廣告物法定設置期間為104年11月23日(登記日)起至105年1月16日(投票日)止。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環保局表示,考量市容整潔與安全,仍籲請各候選人在投票日結束後當天,就自行拆除選舉廣告物。
依規定,選舉廣告物合法設置範圍,為候選人本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限選委會登記在案)所在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50公尺範圍內(不可跨越馬路);此外,上述範圍中的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路燈桿、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等,一律不可設置選舉廣告物。環保局提醒候選人注意,避免受罰。
(1/14*16)*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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