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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恢復市容 市府籲候選人投票結束後當天即自行拆除廣告物

選舉期間各式廣告物隨處可見,市府環保局呼籲各候選人,1月16日(本周六)投票結束後,雖然依法應於7日內自行拆除選舉廣告物,但為儘早恢復市容與交通安全考量,仍請各候選人於當天投票結束後就可以開始拆除;環保局從隔天起,則會動員各區清潔隊配合協助拆除各競選總部及辦事處設置的競選廣告物,讓市容儘速恢復原貌。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廣告物法定設置期間為104年11月23日(登記日)起至105年1月16日(投票日)止。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環保局表示,考量市容整潔與安全,仍籲請各候選人在投票日結束後當天,就自行拆除選舉廣告物。
依規定,選舉廣告物合法設置範圍,為候選人本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限選委會登記在案)所在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50公尺範圍內(不可跨越馬路);此外,上述範圍中的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路燈桿、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等,一律不可設置選舉廣告物。環保局提醒候選人注意,避免受罰。
(1/14*16)*環境保護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余小姐

聯絡電話:04-22276011分機66011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6-01-14
  • 點閱次數: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