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第9條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等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供公眾使用場所,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甲類(包含KTV、酒吧、俱樂部、健身中心、集會堂、旅店、醫療院所…等)應每半年檢查一次,其他類應每年檢查一次,並將檢修結果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申報檢修結果的期限:甲類場所為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12月31日前申報,確保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
104年度已結束,請甲類場所104年下半年度,及甲類以外場所104年度尚未申報者儘速完成申報,如未依法辦理檢修申報者,可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所有權人應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消防設備師(士)執業通訊資訊(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
http://nfa100.nfa.gov.tw/root/profession/promain.asp?MgUB_LID=guest&&MgUB_PWD=guest%E3%80%82
如仍有疑問可諮詢消防局火災預防科:04-23811119轉453洪科員。(1/15*17)*消防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洪先生
聯絡電話:04-2381-1119轉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