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威達公司表示,該名員工是3個月試用期未過之新進人員,而近期內被解僱的僅1人,並非裁員,近期也沒有其他裁員情形,有線電視營運不會有所影響。
林副局長指出,試用期間員工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預告終止期間,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此外,依照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若有資遣事實,並應按比例發給勞工資遣費。
林副局長表示,目前勞工局已協助該名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將儘速安排雙方進行調解,以保障員工權益;而威達公司是否有其他解僱勞工或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情形,勞工局也將派員前往了解,掌握相關狀況。(1/19*7)*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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