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第1項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97年3月14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的工廠才能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登記期限為104年6月2日。
經濟部表示,針對未來修法是否要放寬申請限制或增加配套措施,民眾可於今年2月29日以前至國發會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討論區表達意見。政府會針對各界意見作為後續修法的參考,或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輔導條件,期能符合地方產業實際需求並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眾開講」網站連結:http://www.join.gov.tw/openup/policies/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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