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經濟發展局表示,第1期以用電契約容量每月平均5,000千瓦以上的用戶為規範對象,45家用戶包含台積電、友達光電、華邦電子、台灣康寧、中龍鋼鐵、豐興鋼鐵等。
而今(105)年12月將公告第2期,包含106年起用電契約容量每月平均2,000千瓦以上的用戶;明(106)年12月公告第3期,包含107年起用電契約容量每月平均800千瓦上的用戶。
經濟發展局說明,受規範用戶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於3年內設置完成再生能源系統,可向市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最長2年,最多可辦理2次。
由於每1千瓦的再生能源,需占地10平方公尺,用戶如因建築物空間、結構限制,無法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可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發展局申請「僅設置最佳容量」或「設置於用戶的其他自有建築物」,即可設置低於10%的再生能源系統。
受規範用戶也可運用經濟部能源局的「優惠躉購電價」措施,採「自行出資」或「租賃給系統業者」的方式,利用屋頂等閒置空間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不僅達成自治條例規範,也能增加業外收入、增裕財源。
經濟發展局表示,業者如仍未依規辦理,將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開罰10萬元。
經濟發展局指出,台中市擁有良好的日照條件,每年平均日照時數超過2,000小時,自99年至104年已推廣裝置太陽光電設備容量約7萬7,000千瓦,目標是3年內再裝置1萬千瓦再生能源。(2/20*15)*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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