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都發局表示,103年11月27日「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修訂以來,不少民眾陳情,部分地區住宅市場並無大面積建築單元的需求。此外,市府考量其他直轄市的容積移轉規定,並無建築單元樓地板最小面積限制,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前提下,決定修正放寬容積移轉每戶最小坪數限制,讓住宅供給回歸市場機制,依據不同地區的需求,提供差異化住宅種類。
該作業要點修訂後,豐樂里附近地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市政中心南側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等細部計畫地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容積移轉每戶樓地板面積應大於100平方公尺;其他細部計畫地區除計畫書另有規定外,則應大於80平方公尺。
都發局也指出,考量不同計畫道路寬度提供交通流量具有差異性,除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等2處細部計畫地區外,接受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達25公尺計畫道路,且臨接計畫道路面寬達10公尺,不受上述限制。
(3/2*12)*都市發展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賴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