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勞檢處則表示,中龍鋼鐵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1條規定,對於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未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據了解,其發生原因為煉鋼程序(M20)之室內爐渣廠於爐渣冷卻過程中灑水不慎,導致水與高溫爐渣接觸氣化為水蒸氣,體積瞬間增加進而引發「渣爆」。
該公司已於上午11點45分通報環保局,並立即停止爐渣進場及進行現場清理復原,約於下午1時已完成清理及復原工作。
環保局表示,中龍公司已依空污法第77條規定,於渣爆發生1小時內向環保局通報,並於24小時內清理及復原,後續將督促該公司於1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確認渣爆產生原因及後續改善作為。
此外,環保局將調閱於台電所架設之網路攝影機,如粒狀物逸散情事確立,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予以告發,可開罰10萬至100萬元,決不寬貸。
勞工局勞檢處初步了解,今日意外所幸未造成勞工受傷,但仍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1條規定,對於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未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3/8*17)*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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