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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兒童節連假 勞工局:員工上班應發加倍工資

清明、兒童節連假即將來臨,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皆為國定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若違法將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兒童節定於4月4日,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4日(星期一),剛好與兒童節同一天,依規定應於前一天補假,而4月3日適逢星期日,若4月3日原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則應讓勞工補休1日,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議,若勞資協商於4月5日(星期二)補休,將可形成4天連假;若不以連假方式進行補休,勞資雙方也可協商擇日補休。


此外,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清明、兒童節調整至其他日休假,4月4日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日出勤則沒有工資加給問題;但是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避免爭議。


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休假日為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應放假日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


另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勞基法規定將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運用勞工局網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查詢各項資訊,也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客服專線,或至市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4/1*7)*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陳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2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6-04-01
  • 點閱次數: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