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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引火燃燒 需檢附地主證明申請

台中市政府消防局訂定「臺中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即日起於田野引火焚燒需於5日前,檢具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資料,向當地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消防局表示,目前焚燒田野皆應依據消防法規定提出申請,但外縣市曾發生燃燒非自有土地引發地主與申請人糾紛;為避免類似情形,台中市訂定較周延的辦法,2月由法制局公告、議會備查,日前再由行政院認可實施。
消防局說,除了檢附資料申請,燃燒現場也應有人看守,四周並應闢3公尺以上防火間隔並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離開,如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4/8*17)*消防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消防局 童小姐

聯絡電話:04-23811119分機468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
  • 發布日期: 2016-04-08
  • 點閱次數: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