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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廢棄車輛 市府查報後公告1個月未自行清理依廢棄物處理

為避免廢棄車輛任意棄置造成環境汙染,台中市政府針對廢棄車輛進行公告,提醒車主清除;逾期未清除將拖吊移置並再次公告招領,若公告期間超過1個月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方式處理,以改善道路被廢棄車輛占用情形。


市府環保局指出,有牌廢棄車輛會由警察局通知車主、無牌廢棄車輛則由環保局公告,逾期未清除者,環保局將進行拖吊移置及後續公告招領作業,公告期間超過1個月無人認領者,就會依廢棄物方式處理。


此外,棄置於公私有土地的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依「台中市公私有土地未懸掛車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規定,得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非其所有且未經同意停放聲明書,請求環保局協助清除移置,公告期間逾1個月無人認領者,同樣依廢棄物方式處理。


環保局呼籲,廢棄機動車輛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應回收項目,為避免廢棄車輛任意棄置,造成環境汚染,環保署提供民眾主動報廢汽機車回收獎勵金,車齡10年以上(含)的廢汽車者,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1,000元、車齡達7年以上(含)的廢機車者,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300元,鼓勵民眾主動將自有的廢機動車輛交付回收。


民眾只要自行先至監理單位完成車輛報廢程序,即可聯繫環保署登記的合法廢棄車輛回收業者前往拖吊回收,相關資訊可洽詢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環保局資源回收網( http://recycle.tcepb.gov.tw/  )。(4/13*6)*環境保護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蔡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6401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6-04-13
  • 點閱次數: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