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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員工 勞動節應補假一天

五一勞動節即將來臨,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節是勞工法定休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若當天原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就必須再補假1天。此外,雇主若請勞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局表示,去年開始實施新規定,國定假日若遇到因工時縮短而無須出勤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須補假1天,但是國內許多企業作息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因為公務員在勞動節沒有放假,引發勞動節是否補假疑慮。


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動節是勞工法定應放假日,在這天雇主都應該讓勞工休假,並且工資照給,如果當天原本就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就必須再補假1天,該補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勞工局指出,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是星期日,勞動節遇星期日則應補假1天;若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不是星期日,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沒有補假問題。


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休假日為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在應放假當日出勤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均應加倍發給。


另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勞基法規定將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運用勞工局網頁(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查詢各項資訊,也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客服專線,或至市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4/25*7)*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劉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1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點閱次數: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