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需符合許可設立2年以上,設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才提起團體訴訟。台灣消費者協會理事長郭憲文表示,在大統假油風暴中,雖然違規業者在中部,受害民眾也以中部民眾居多,卻因沒有具規模的消保團體可提起團體訴訟,需由高雄的消保團體提出。
台灣消費者協會今年將積極爭取行政院認定為優良消保團體,負責中部地區的消費團訟事宜,同時與市府、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合作,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市府樂見並將積極協助台灣消費者協會成為優良消保團體,讓,扶植消保團體是政府的責任,有更多的消保團體加入,消費者保護工作才能做得更周延。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出,全國目前可以提起消費團訟的消保團體只有設址台北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及高雄的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中部地區的確需要優良的消保團體來分擔消費團訟的工作。
她也說,市府除了將閒置房舍出租給消保團體使用,讓消保團體有在地服務場所外,更對消保團體從事消費者保護宣導等活動予以補助,希望設址於台中的全台灣消費者協會能成為優良消保團體,協助更多中部地區的民眾解決消費爭議,並與政府齊力提昇中部地區的消費環境。(4/26*12)*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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