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流網漁業管理規定》,無明確規範從事流刺網漁船捕魚距離,但不得在人工魚礁禁漁區或保育礁區從事流刺網漁船捕魚作業;而依據市府101年6月29日公告《臺中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規定,魩鱙漁船每年6月16日至9月15日為禁漁期,且不得於距岸500公尺內作業。
海資所表示,民眾看到的捕魚漁船,可能是未受明確距離限制的流刺網漁船,或是在500公尺以外作業的魩鱙漁船,卻被誤認為在500公尺以內作業。
為防制漁船違規,海資所將請海巡機關及其所屬各安檢單位加強稽核,並請台中區漁會加強宣導漁民切勿非法捕魚,違反規定者將依據《漁業法》第65條處3至15萬元罰鍰。
此外,市府每月均派員配合中央漁業署及中部地區海巡署第三總隊,執行港口查核及海上聯合查緝非法捕魚工作,共同維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民眾如發現相關非法行為,請立即撥打免費海巡「118」服務專線,以利執法人員查核。(5/3*13)*農業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農業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