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表示,依建築法第77-4條規定,手扶梯、電梯等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施,均須經竣工檢查合格,始可取得使用許可證,否則不得使用;另外,設備管理人應定期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護,並向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如未於限期內申請,將勒令停止使用,而市府也將抽驗安檢結果,發現不合格者,即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此外,對於不合格的昇降設備,市府將於現場張貼「勒令停止使用」標示,以便於民眾識別,避免一時不察而搭乘。
都發局呼籲民眾,務必定期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護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並於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到期前辦理安全檢查,換領使用許可證,確保人員使用安全。
(5/27*12)*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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