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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款須有許可字號 社會局籲民眾捐款前先確認

超商設置捐款箱是否合法?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提醒民眾,為公益目的發起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提出申請,民眾捐款前可查看是有「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生福利部」許可公文或勸募許可字號,勸募許可最長一年。
包括草悟道、一中商圈或逢甲商圈,都是勸募團體常去的募款地點,經常有民眾詢問是否合法。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但當社會上發生重大重大災害或需要進行國際救援時,才可以主動對外界發起募款。
社會局表示,即使勸募團體為公益目的發起募款活動,必須經過事先申請,僅在台中市境內募款向市府社會局提出申請,如屬於跨縣市之募款活動,則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審查通過後核發許可公文,募得款項也必須儲存專戶專款專用、開立收據給、依照勸募時指定用途使用、募款所得及財物使用情形均需公告徵信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如果只是勸募發票及二手衣物義賣,因無法確定所得,則無需申請許可。
另外,有民眾質疑部分個人以相關弱勢關懷或流浪貓狗公益議題對外募款,社會局表示,相關團體或個人仍應成立社團法人,或與其他社團法人合作,提案申請募款許可合法管道,讓募款行為具合法基礎,也能保障捐款人權益。(5/27*8)*社會局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發布日期: 2016-05-27
  • 點閱次數: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