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領有台中市街頭藝人證的團體,於觀光夜市附近及公園等處進行戶外火舞表演,為避免觀賞民眾因火舞表演燃燒致人命傷亡意外發生,市府已於本月14日依消防法第14條第一項公告戶外火舞表演屬台中市易導致火災的行為,非經許可不得進行;另外,為有效管理,市府邀集火舞表演團體代表及相關單位,共同研商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機制,並於當日發布實施「台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公告所提戶外火舞表演,是以表演為目的,於建築物外使用燃料及表演道具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並藉由肢體技巧呈現特有畫面或軌跡之行為(如雜耍類棍棒、鏈球與其他特殊裝備操作,亦包含特殊技能,如噴火、吞火、身體觸火等方法),以上表演行為須於20天前提出申請,非經許可不得進行;另外,為保留地方特色之傳統文化,將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活動排除,不予限制。
消防局呼籲,申請戶外火舞表演,應於表演20天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消防局提出申請,且表演人員資格、所使用之表演道具及表演區域限制條件,均應符合「台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如違反消防法第14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第41條處三千元以下罰鍰。(6/21*17)*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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