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之1規定,在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將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在道路範圍內設置超過45攤以上的大規模攤集區,以及道路範圍外籌組30攤以上者,皆可向經發局申請合法設置「攤販集中區」,申請通過者就算是合法設攤。
經發局表示,騎樓、人行道、水溝蓋以內等區域皆屬道路範圍,道路範圍外區域則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商業區、非都市土地甲、乙、丙建築用地等。此自治條例為重要民生法令,賦予業者設置攤販集中區法源,申請者必須提出設置計畫書,包含工程、組織、營運、環境維護、停車秩序與交通管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消防及公共安全、社區回饋等計畫。
由於攤販集中區易造成周邊居民生活不便,因此自治條例也設有「同意書」機制,申請者須取得營業地點後方住店家同意,並設置管理委員會,建立違規裁罰、繳納使用規費等措施,期能促使攤商做好敦親睦鄰工作。
經發局強調,申請者應朝有效管理、現代化經營方向邁進,加強改善設攤地點、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油煙噪音、交通秩序、敦親睦鄰等措施,根除攤販髒亂、阻礙交通等負面形象;市府日後也將組成跨局處審查小組,審查攤販集中區交通、環保、衛生與公安情形,使市容景觀呈現全新風貌。(6/23*18)*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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