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公務機關、相關社團或非營利組織常為辦理各項文化、藝術等活動,邀請移工或團體參加表演或展現才藝,且僅給予誤餐費或交通津貼,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
市府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部函釋,外國人若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要件的行為,或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但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關對價報酬的輔助性服務行為,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的範疇,無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公務機關、相關社團、非營利組織若邀請移工團體或個人參加演出,應主動瞭解及確認符合相關法令及函釋,也建議向參與的移工或團體說明活動目的,並共同簽署移工自願性參加及未領取對價報酬的同意書,以免有違反法令的疑慮。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工局林先生,04-22289111分機35524。(7/6*7)*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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