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所在地經宣布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或勞工工作所在地雖未宣布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或勞工工作所在地雖未宣布停止辦公,但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宣布停止辦公,致勞工未出勤等情形,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於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的飲料店、小吃店、大型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等行業,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並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黃局長也說,天然災害發生時或發生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必須請特定勞工照常出勤時,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如對颱風天出勤有相關疑問,請洽詢市府1999專線。(7/7*7)*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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