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表示,這位民眾透過「服務e櫃台」申請廢棄廣告物免費拆除,並貼上廣告物照片四面及聯絡電話。都發局排定於5月9日拆除,拆除當日發現實際上僅剩三面廣告物,都發局與申請人電話聯絡,但電話未接。
經都發局了解,三面廣告物均未依規定申請設置許可,申請人未特別註記或說明拆除那一面,因此依法逕予拆除。
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等規定,都發局執行民眾申請廣告物拆除時,依法固然得基於職權進行主義,對於違規事實依法處理,並不受申請人請求之拘束。如都發局執行過程中,並未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條件均予以注意,是否有欠允當之處,這部分容或可再進行內部檢討。
至於申請人要求市府賠償的問題,法制局陳局長表示,本案是否有賠償可能,則須依事實認定以及依當事人之請求,依法定程序研議辦理之。(7/16*13)*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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