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表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已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依法裁罰後,再限期於7月31日(含行政送達時間)前改正,如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除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外,若致生公共安全或水土流失,將依水土保持法第32條規定移送法辦,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山坡地管理,水利局持續利用衛星影像並派遣巡查人員,全面監控山坡地利用現況,若山坡地有任何違規開發使用行為,將立即依法取締,呼籲民眾開發利用山坡地應依法提出申請,並確實依核定計畫施工。
(7/22*16)*水利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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