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長張治祥表示,此案原訂於104年上半年徵收,估價基準日依規為103年9月,期間因持續與地主溝通協議價購價格等事項,至104年11月才公告徵收;為保障地主權益,地政局於公告徵收市價時加計104年下半年市價變動幅度,補償價格合乎行情。
張局長強調,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市府建設局分別於103年12月及104年2月召開2次協議價購會,並於會中向地主詳細解說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協議價購價格等事項,市府考量到此案對地方建設確有其公益性及必要性,此案仍將進入徵收程序。
近期地政局已多次於議員服務處及豐原地政事務所召開協調會,向民眾說明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協議價購及相關法令規定,並逐一檢視、分析地主質疑徵收補償市價偏低等案件。
而地主提出徵收補償市價復議案時,地政局也邀請地主向台中市地評會委員當面表達意見及訴求,經委員充分討論後,地價查估作業符合相關法令,仍維持原評議結果,未來地政局將持續與民眾溝通與說明,期能取得地主認同與理解。(8/27*18)*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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