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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徵收案 市府依規查估並按市場行情徵收補償

栗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徵收案 市府依規查估並按市場行情徵收補償
栗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徵收案 市府依規查估並按市場行情徵收補償
有關台中市政府徵收栗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部分地主認為徵收補償市價偏低,應以104年公告徵收日後的市價為徵收價格;地政局表示,依法估價基準日應為103年9月1日,礙於現行法令仍無法放寬估價期間至104年,市府將持續與地主溝通,希望地主諒解。
為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市政府徵收栗林車站(原潭子區豐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作為車站出入口用途。建設局於103年12月4日及104年2月16日舉辦協議價購會議,協議價格依法參考實價登錄與半年內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行情;部分地主不同意協議價格,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徵收。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104年11月12日核准徵收,市府於核准當日公告徵收。部分地主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當期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30日)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價格,因此應以104年12月26日的市價為徵收價格。
地政局澄清,內政部已於103年11月3日函文解釋,「當期市價」指的是地價評議委員會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所評定的價格。因此,依照「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規定,估價基準日應為103年9月1日,參考案例蒐集期間應為103年3月2日至9月1日,並依規加計104年下半年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市府相關作業均符合規定,礙於現行法令仍無法放寬估價期間至104年,期望地主諒解。
地政局強調,部分地主曾提出徵收市價的復議,台中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已於105年4月26日召開會議審理,認為徵收補償市價符合市場價格,決議維持原評議的補償地價。
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將地評會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積極與民意代表面對面說明,並於豐原地政事務所舉辦說明會,報告查估作業依據、估價原則、案例選取,並分析未採用案例的原因。
地政局表示,地政局長張治祥日前實地勘察現況,了解市價查估作業內容,並專函請示中央有關估價期間適用放寬可能性,礙於現行法令規定,尚無法突破;市府將持續與民眾溝通及說明,期能取得地主認同與了解。(9/26*18)*地政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林先生

聯絡電話:04-22218558 分機63712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法律權益,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16-09-26
  • 點閱次數: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