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所在地經宣布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或勞工工作所在地雖未宣布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或勞工工作所在地雖未宣布停止辦公,但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宣布停止辦公,致勞工未出勤等情形,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另外,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當天休假的勞工,並無出勤義務,遇到颱風停止上班,將不影響原本的假期,雇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而對於應雇主要求而勉力出勤的勞工,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表示,若事業單位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一日12小時的情形,應於延長工時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需勞工停止假期出勤,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另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各事業單位也可透過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建置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勞工名冊專區,上傳出勤勞工名冊,以利勞工局即時掌握勞工出勤情形。
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於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的飲料店、小吃店、大型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等行業,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並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下載運用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各項資訊,或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專線或至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9/27*7)*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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