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農會函請市府農業局同意動用農會「公益金」補助區內團體,由於該計畫經審查後,與農村文化、福利措施與社區發展無關,不符《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規定,因此農業局未予同意。後來,就有謠傳指出,市府要求農會不得再補助區內各大小團體經費。
農業局強調,此事應為誤解,農業局均依法審查、核備各農會「公益金」補助計畫,今年度已審查同意32案,各農會所提相關計畫只要符合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或發展農村文化等相關條件,農業局均依法盡速完成審查並同意辦理。
農業局表示,農會「公益金」主要來源是依據《農會法》第40條規定,以農會每年總盈餘5%提撥,該項金額是歷年提存累積而成,並不充裕,因此農會欲動用「公益金」,市府本當盡責依規審查,以健全農會財務。(10/11*13)*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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