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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每3年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取消 中市勞工局加強宣導維護勞資權益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移工每3年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同時新增雇主應同意移工在聘僱期間可請假返國。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將彙整相關資訊透過網站及訪視輔導生活照顧,加強宣導此次修法重點,並訪查仲介公司督促遵守就業服務法新法規定,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立法院在10月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勞動部現正研擬有關移工工作期滿轉換雇主、確保雇主用人權益等配套措施。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過往常有雇主反映移工工作3年期滿須出境1日,造成雇主及其家庭極大困擾,也增加移工龐大經濟負擔,這次修法為勞雇雙方一大福音,不僅促使雇主及移工互動更為友善,也能強化勞資關係穩定。
為協助雇主及移工瞭解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內容權益等,勞工局將彙整相關資訊後,以中文及東協四國語言(印尼丶越南、泰國、菲律賓英語)公告於勞工局建置的東協移工網站,並將利用移工入境後,訪視輔導生活照顧服務時,發放相關資料,加強宣導此次修法重點,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同時勞工局也提醒,仲介公司依法不得增收額外費用,並應善盡受任事務的義務,且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該局也將加強訪查仲介公司,督促遵守就業服務法新法規定。(10/23*6)*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李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520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6-10-23
  • 點閱次數: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