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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全國首創焚化廠底渣自治條例 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為減輕焚化爐負荷,台中市率先全國擬訂《台中市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管理自治條例》,優先要求市府各單位公共工程,採用底渣資源化產品達50%以上,同時強化料源品質管理及使用量,推廣至台中市所屬公用事業(水、電、瓦斯、電信)等工程使用,該條例經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待三讀及中央核定後即可公布實施。
依據該自治條例,市府未來將成立「台中市資源化產品再利用推動小組」,優先要求府內各單位的公共工程,必須採用底渣資源化產品CLSM至少達到50%以上,取代砂石等天然配料的用量,解決底渣資源化產品去化問題,同時防止資源化產品不當使用及堆置。
此外,推動小組將督促強化料源品質管理及使用量,並將底渣去化後進一步推廣到台中市所屬公用事業(水、電、瓦斯、電信)工程使用;此外,為補足環保署現有法規不足,底渣自治條例也針對民間回填底渣作出規範,規定回填高度不得高於路面,且不得使用於建築結構體等。
環保局長白智榮表示,環保署明訂「垃圾焚化場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底渣經處理成資源化產品後,可優先使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等添加料,不但可減少土石資源開採,還可經由市府把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台中市目前三座焚化爐每年產出底渣約10萬8千公噸,可製作出7.7萬立方公尺的資源化產品,以資源化產品每一立方公尺單價約420元計算,相較天然級材料每一立方公尺單價1,012元,每年約可為市庫省下相關公共工程費用約4,500萬元。
白局長指出,該自治條例日前已經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待三讀及中央核定後,台中市將成為推廣底渣優先使用於產源地公共工程的全國指標城市,開創出環境、經濟與資源三贏局面。
(10/27*16)*環境保護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黃科長

聯絡電話:04-22276011轉66401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6-10-27
  • 點閱次數: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