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今(2)日進行第2屆第4次定期會民政委員會業務質詢,市議員李中指出,許多行業,包括房仲、代銷甚至媒體業等,非以打卡規範,工時也無法延續計算,中央的規定讓部分行業實施困難,業主想出的對應做法,可能讓勞工失去保障。
勞工局黃局長表示,市府確實發現勞基法修正案的工時制度,在媒體、客運、醫療業和便利商店、運輸物流業及社會福利機構等部分行業適用上有困難,已透過中部勞政策略聯盟會議取得共識,將相關疑義函請勞動部納參。
勞工局表示,因應中央修正勞動基準法,勞工局今年7月召開「客運業者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因應機制座談會」,並於8月辦理「汽車貨運業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討論客運業者及汽車貨運業在現行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適用上,所面臨的困難及相關因應作為,並將具體建議函文勞動部納參。
此外,自今年9月下旬開始,勞工局已規劃於各工業區辦理13場次座談會,邀請各事業單位參加,以了解其在工時制度實務上適用的難處,並適時向勞動部提出修法建議。
為讓台中市各行業了解並遵循勞動法令,勞工局表示,市府除依據勞動部職安署的勞動檢查方針實施檢查外,並按季辦理「輔導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說明會」及「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透過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師,提供具體參考方案,供事業單位做為人力安排及彈性排班參考。自去年起至今年10月底,已辦理91場次「輔導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令說明會」及75場次「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
另外,市議員謝志忠、蔡雅玲及張玉嬿對於勞工休假規定也表達關心。
勞工局表示,在勞動基準法完成修法前,依勞動基準法細則第23條規定,今年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仍為勞工的國定假日,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但若國定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的原休假日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則無需加倍發給工資。
針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市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人員,如約用人員、臨時人員、行政助理、技工、工友及司機等,國定假日仍應依規定辦理。
至於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請假規定,勞工局指出,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根據該日曆表今年10月31日為工作日、11月12日及12月25日則為例假日。(11/2*14)*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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