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指出,環境保護局工會自102年提請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歷經8次協商討論過程後,在去年9月18日領先中部地區公部門,勞資雙方完成團體協約簽訂,簽訂的條文中,特別著重在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與工會保護政策,包含春節(除夕至初三)、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及災防假,因配合環保局環保政策出勤者,按其出勤天數除加發一日工資(或補休)外,並於事後再另予補休一日之獎勵。
另外,在協助工會永續發展部分,協約內容也約定新進人員報到時,得協助代為扣繳工會會費,並約定工會會員得申請公假辦理會務活動,例如勞工教育訓練講習每年2至3日,會務觀摩及模範勞工表揚活動每年3至5日,希望倡導勞工終身學習,增進勞工生活知能。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勞動部近年來積極鼓勵事業單位與勞工團體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鼓勵勞工有機會能參與公司決策,以穩定勞資關係並強化事業單位與工會的永續發展。今年勞工局更特別配合「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與勞動部組成團體協約輔導服務團隊,至各事業單位、工會入廠輔導,協助勞資雙方了解團體協約所須程序及效益,目前已有多家工會陸續於今年完成,進而協助其向勞動部申請10至20萬不等獎勵金。
黃局長也說,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須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但優於勞動法令的相關事項,則可經由勞資協商約定,但勞工如個別爭取較好的勞動條件有時較困難;因此,建議勞工可透過工會集體向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以爭取較優的勞動條件,進而團結工會組織,凝聚會員向心力。
另一方面,雇主也可要求勞工增加工作產能,以提升工作效率;透過協商過程,也能避免勞工發動罷工或其他勞資爭議行為,進而提升企業形象,有助穩定勞資關係。而市府環境保護局領先中部地區公部門完成團體協約的簽訂,為勞資雙方樹立一個良好互動典範,希望能帶動更多事業單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營造和諧勞資關係,創造勞資雙贏環境。(11/24*7)*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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