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函釋,移工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者,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移工的需要,經與移工合意繼續聘僱後,可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期滿續聘;但移工如在台工作累計達12年,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達14年,或是移工聘僱許可期滿,雇主不繼續聘僱且外國人未轉換雇主,仍應依規定出國。
勞工局表示,為協助雇主及移工瞭解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與權益,市府除於昨(30)日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加強通報及法令宣導說明會」,邀請勞動部講解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外,也請查察與諮詢人員宣導相關資訊,並將於東協移工網站及勞工局網站放置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Q&A與勞動部連結供民眾參閱,提供更多元的資訊傳遞管道。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這次修法為勞雇雙方一大福音,而勞工局提供的多元管道服務,不僅促使雇主及移工更清楚瞭解勞資權利,也強化勞資關係穩定性,盼能創造勞資雙贏的友善勞動環境。若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04-22289111分機35500。(12/1*7)*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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