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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在台工作3年期滿免出國 勞工局提供多元諮詢服務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國際移工聘僱許可期間於今年11月5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用出國而可繼續留台工作。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已於東協廣場建置以國際移工為主體的「國際移工生活照顧服務中心」,設置勞動法令諮詢服務窗口,派駐通曉中文及移工母語人員提供移工勞動法令諮詢服務,以維護勞資權益並減少爭議發生,促進勞資關係更穩定和諧。
依勞動部函釋,移工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者,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移工的需要,經與移工合意繼續聘僱後,可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期滿續聘;但移工如在台工作累計達12年,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達14年,或是移工聘僱許可期滿,雇主不繼續聘僱且外國人未轉換雇主,仍應依規定出國。
勞工局表示,為協助雇主及移工瞭解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與權益,市府除於昨(30)日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加強通報及法令宣導說明會」,邀請勞動部講解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外,也請查察與諮詢人員宣導相關資訊,並將於東協移工網站及勞工局網站放置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Q&A與勞動部連結供民眾參閱,提供更多元的資訊傳遞管道。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這次修法為勞雇雙方一大福音,而勞工局提供的多元管道服務,不僅促使雇主及移工更清楚瞭解勞資權利,也強化勞資關係穩定性,盼能創造勞資雙贏的友善勞動環境。若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勞工局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04-22289111分機35500。(12/1*7)*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許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521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6-12-01
  • 點閱次數: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