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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摻偽即構成犯罪」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 與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意見相同

最高法院今(2)日舉行記者會,就「富味鄉」、「大統長基」混油案,下級法院法律見解歧異部分,統一法律見解,未來只要有摻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就構成犯罪。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此見解與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今年8月建議衛生福利部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的意見相同,由於無須再以檢驗結果認定,往後消費者在食安訴訟時就不會陷於舉證上困難而求償無門。
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由律師謝天仁、王展星、楊盤江、何志揚、陳振吉、黃淑真、邱垂勲、黃秀蘭、張國楨、饒斯棋及江鍚麒等11人所組成的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為讓消費者權益有更周延保護,今年1月間提出針對「消費者保護法」進行修法,建議以不法業者的不當利得金額,作為消費團體訴訟請求權範圍,並主張消費者對不法業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於罰金、罰鍰等公法債權,增加消費團體訴訟獲得實際賠償的可能性等修法意見,獲得行政院認同。
此外,考量部分法院對於違反食安法的犯罪認定,仍以瑕疵商品未檢出危害為理由,判決業者無罪,造成不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案件常有所聞,律師團也主動在今年8月間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修正意見,建議如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即推定消費者遭受損害,須由業者負起賠償責任。
陳局長表示,律師團修正意見正與今天最高法院「食物摻偽就構成犯罪」見解不謀而合,並希望衛福部也能秉持最高法院的意見,在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中配合修正,讓日後法律適用更加明確。
(12/2*12)*法制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康主任消保官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01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16-12-02
  • 點閱次數: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