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環保局表示,配合中央「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市府率先全國制定「台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以期符合中央管制目標及加強地方自治管制需求,具有雙重實質效益。
台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辦法是依據「台中巿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6條訂定,市政會議通過後,將移送法制局發布實施,適用對象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納管的排放源及所屬事業,並規範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提送的自主管理計畫內容、提交期程、修正條件及時機、查核紀錄保留年限、補正日數及審查期限等。
環保局長白智榮表示,這項自主管理辦法通過後,將可有效列管轄內溫室氣體排放源,掌握及管制工業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市府也將每年檢討成效,企業若未能達成自主管理計畫的減量目標,則須提出改善方案,具體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
環保局依據自主管理辦法,首波將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500萬公噸以上的場所,訂定自主管理減量目標,經查台中市公私場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500萬公噸以上者,包括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3處單位,應配合公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自主管理計畫。
環保局表示,溫室氣體可經由燃燒化石燃料產生,若能有效降低溫室氣體,將可減少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等汙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辦法管制初期已有效掌握及管制台中市重大汙染源排放量,市府後續將配合相關規定,逐步檢討公告管制排放對象,持續掌握轄內溫室氣體排放量。(12/12*11)*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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