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消防局指出,考量民眾對於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等大型活動參與日漸頻繁,為避免大量人群聚集時,因場地、設施不完備或秩序混亂等原因導致民眾傷亡,有關民間辦理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仍有規範必要。因此,市府參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訂定《臺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根據草案規定,所謂大型群聚活動,是指單一場次,預估參加或聚集人數1,000人以上,且連續2小時以上的活動,參與或群聚人數在3,000人以下,主辦單位須於活動15日前申請報備;人數達3000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30日前申請許可。
主辦者須依報備或許可方案內容舉辦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舉辦規模;並於活動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現場也應備置必要之救災或救護人力及裝備。
此外,草案也定有罰則,主辦者未經事先報備或許可,即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可處2至10萬罰鍰,並命停止舉辦或中止活動;如拒絕不停止,得按次連續處罰。活動舉辦前或進行中,如主辦者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可罰1至5萬元罰鍰;查驗如發現,有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命傷亡,或其他情節重大情事,未停止舉辦或中止活動,則處5至10萬元罰緩。
消防局表示,未來自治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將可加強要求民間主辦者落實執行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藉由政府機關事前審查,要求主辦者自行安全管理,以及活動期間得進行現場查驗等方式,強化活動安全管理作業,以期達到「活動安全,市民安心」的目標。(12/12*14)*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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