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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及明年元旦為國定假日 勞工局籲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及明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國定假日;市府勞工局表示,這兩天國定假日如為勞雇約定之工作日,勞工於當日出勤,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國定假日為勞雇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勞工於當日出勤,雇主除應依法加發給工資,勞資雙方也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
勞工局進一步補充說明,若這兩天國定假日,適逢勞雇約定之工作日,事業單位如事前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員工當天出勤則不生工資加倍發放的問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勞工局表示,立法院於本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勞工應放假日部分,刪除開國紀念日翌日(1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等7日。由於新修正條文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的行憲紀念日仍為國定假日。
市府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應加倍發給;籲請事業單位留意最新法令,務必遵守相關規定,落實照顧勞工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
黃局長也提醒,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
如欲了解最新勞動法令動態或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下載勞工局建置的「勞動權益通App」,或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專線或至市府文心樓1樓聯合行政服務中心諮詢台洽詢。
(12/25*7)*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洪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15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6-12-25
  • 點閱次數: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