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表示,依《畜牧法》第38條規定,違法屠宰家禽行為人可裁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動保處指出,因國人偏愛溫體禽肉,少數不法業者為省下運送至屠宰場的成本,進行違法屠宰或規避屠體衛生檢查,市府已把疑似違法的屠宰場列為重點查緝對象。
動保處並呼籲民眾務必購買貼有「防檢局屠宰衛生合格」標誌的產品,除保障衛生,也讓違法者無利可圖,共同抵制黑心業者的行為。(1/24*13)*農業局
聯絡人: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林先生
聯絡電話:04-23869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