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共有三座焚化爐,每年產出約10萬8千公噸底渣,龐大的底渣去化問題一直是環保單位亟欲解決的難題,為有效解決底渣去化問題及促進循環經濟,台中市率先全國訂定《台中市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管理自治條例》,並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推廣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於公共工程,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核定,即日起公告實施。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明訂「垃圾焚化場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底渣經處理成資源化產品後,可優先使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等添加料。透過制訂底渣自治條例,市府已成立「台中市資源化產品再利用推動小組」,規範每季召開1次推動小組會議,優先要求府內各單位的公共工程,必須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
目前已召開2次推動小組會議,媒合使用量約7萬公噸。環保局將進一步推廣至轄內的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工程使用,使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道更加暢通。同時,為補足環保署現有法規不足之處,底渣自治條例也針對民間回填底渣作出規範,包括回填底渣高度不得高於路面、不得使用於建築結構體等規定。
環保局長白智榮指出,公共工程使用資源化再生產品代替天然骨材,不但可減少土石資源的開採,把廢棄物轉換成再生資源,也可經由市府把關,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開創環境、經濟與資源三贏局面。
目前該政策獲環保署肯定,環保署將參考台中市底渣自治條例精神,訂定「地方政府推動資源化產品使用作業要點」草案,作為各縣市政府參考範例,要求各縣市政府將底渣資源化產品納入公共工程規範,並持續推廣資源循環再利用。
(2/20*16)*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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