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表示,有關技術生權益保障,這次爭議案件學校與事業單位僅簽立校外實習合約書,並未簽訂三方(學校、事業單位、學生)書面訓練契約並報勞工局核備。
勞工局黃局長呼籲,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64條「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應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向主管機關報核;技術生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職業災害補償等部分,均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局均會派員訪視輔導,以確保技術生實習期間的權益。
此外,有關本案事業單位遭申訴有使勞工超時工作情形,經勞工局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且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3天,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36條規定,勞工局將視違法情節對資方裁罰2萬至100萬元,並持續督促及輔導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2/23*7)*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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