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雇主如因業務需要,應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勞工在勞動節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如雇主與勞工協商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當日薪資也應加倍發給;但如雇主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調移,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當天出勤則不必加給工資。
黃局長也提醒,僱用時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的事業單位,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務必遵守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可依《勞動基準法》處罰2至100萬元。
勞工局表示,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的休假日,但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並不適用,勞動節當天工作日仍必須上班;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透過行動載具至「Google Play」與「Apple App Store」搜尋「勞動權益通」下載App查詢各項資訊,或至勞工局網站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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