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回歸經需求評估符合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使用,6月1日起,將統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受理民眾申辦黃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藍證與粉紅證停止申辦。藍證使用者於證件到期後,將依法依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輔導申請黃證;粉紅證到期後將逕予註銷。
社會局強調,因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法定用途,是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就醫、洽公或社會參與等,能就近停放的照顧措施。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實施之前,市府針對持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冊者核發藍證;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後,全國統一規範,改核發黃證。粉紅證則是舊制手冊換發新制證明後,不符合行動不便規定者的過渡證件;經101年迄今已經過5年,民眾已逐漸了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故不再核發。
社會局表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辦法規定,對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證)」;因此,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民眾,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配偶或親屬一人,皆可申請。
黃證為全國通用,可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使用期限隨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為準;持黃證者,目前依市府交通局給予之停車費用優惠為1天1次最多2小時。目前核發3萬4000餘張。
社會局說明,台中市自行開辦的藍色及粉紅色身心障礙者停車證到期後,持藍證者應依法依進行需求評估,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黃證)。持粉紅證者可使用至證件記載的使用期限為止,屆期逕予註銷。
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公共停車場保留2%停車位,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未領取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為維護持黃證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及提高周轉率,市府持續針對台中市公有停車場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進行稽查,從100年超過15%的違規占用率,至105年以降低到5%以下,請非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勿占用專用停車位。(5/26*17)*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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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4-2228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