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社區內如發現有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傷害他人或自我傷害的情況,可由民眾、家屬通知警察、消防或是衛生單位護送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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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簡任技正陳淑芬表示,日前發生在西屯區的個案,是由葉小姐家屬向西屯區衛生所,申請精神患者協助送醫,據了解,當地社區民眾也有發現葉小姐過去曾有滋擾住戶大樓的情況,因此衛生所接獲通報後,當天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二項,基於家屬及社區管委人員的發現及通知西屯區衞生所,並由警察、消防及衛生單位進行後續處理。在個案同意下,及保護當事人的情況下協助送醫,並非強制就醫、也非強制送醫做鑑定。
當日當事人經醫院醫師急診評估後,未達住院標準,並無強制送醫情形。(5/28*11)*衛生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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