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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繳納5/31截止 稅務局提醒注意期限

106年房屋稅繳納期間從5月1日至31日止,台中市政府地稅局提醒,除符合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或應納稅額在100元以下等條件者免予徵收外,其餘民眾應於31日前完成繳納。已辦妥約定轉帳代繳稅款者,請務必在31日前於轉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避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地稅局表示,民眾若未收到稅單或已遺失者,可上網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房屋稅繳上查繳稅系統」,使用已註冊全民健保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打密碼後,輸入存款帳號或信用卡資料完成繳稅。


如單筆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自然人憑證」至四大便利超商(7-11、全家、OK、萊爾富)多媒體機台,操作列印繳稅單至櫃檯繳稅。此外,也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至play商店或App-Store下載「中稅e把照」,線上申請補發稅單,或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申請補發。


地稅局提醒民眾,房屋稅逾期繳納,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於期限前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此外,關於牌照稅部分,民眾若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約定轉帳納稅等方式繳納106年度使用牌照稅成功者,地稅局將於5月底寄發轉帳繳納證明,該證明視同繳納收據,請妥為保存5年。


若持繳款書到便利商店繳納者,請務必妥善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因便利商店代收稅款已給收據,地稅局將不再另寄繳納證明。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諮詢。(5/29*16)*地方稅務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陳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 分機67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7-05-29
  • 點閱次數: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