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指出,稽查時常發現下游食品業者在購買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時,常疏忽驗收產品是否仍在效期內,且無法提具產品效期的證明供查核,無法釐清效期的產品依規需封存銷毀。
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應落實驗收機制,符合允收標準始得入庫,如發現有逾期產品,應立即下架回收,退回上游廠商,並於24小時內填報「臺中市食品業者自主下架回收通報單」至衛生局,由衛生局協助業者後續處置。
而食品業者如於採購時,產品外包裝無標示有效日期,應請上游廠商提供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明、出口證明書或足以證明有效日期的相關文件,證明產品有效日期,確保不會因為貯存或使用到逾期產品遭受衛生局裁罰及影響商譽。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落實自主管理,驗收時務必留意產品包裝標示、效期等,落實「先進先出」原則,避免使用及貯存逾期食品;使用或貯存逾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未依規通報,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請食品業者務必遵守規定,共創健康安全的飲食環境。(5/29*6)*衛生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傅小姐
聯絡電話:04-25265394分機5700